- 技术(专利)类型 实用新型
- 申请号/专利号 202120670559.0
- 技术(专利)名称 一种用于红绿灯路口的警示装置
- 项目单位
- 发明人 陈思桃
- 行业类别 人类生活必需品
- 技术成熟度 正在研发
- 交易价格 ¥面议
- 联系人 冯爽
- 发布时间 2021-04-14
项目简介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闯红灯扰乱交通秩序以及不能准确看到绿灯剩余时间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用于红路灯路口的警示装置,包括支撑底座、高度调节支撑杆和顶部挡板,所述支撑底座、高度调节支撑杆和顶部挡板由下至上依次设置,所述高度调节支撑杆上设置有摄像头、红外线和语音提示助手,所述摄像头用于拍摄绿灯的剩余时间,所述红外线设置在摄像头的相反位置,所述高度调节支撑杆的顶部与顶部挡板支架可拆卸连接,所述高度调节支撑杆的底部与支撑底座可拆卸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支撑底座的底部设置有带有锁死装置的万向轮,所述万向轮至少设置有四组。
进一步地,所述高度调节杆的顶部和底部分别与顶部挡板、支撑底座之间螺纹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支撑底座的内部设置有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分别与摄像头、红外线和语音提示助手电性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顶部档案呈碗状结构设置。
进一步地,所述语音提示助手上电性连接有扬声器。
进一步地,所述支撑底座呈圆柱形结构设置。
进一步地,所述高度调节支撑杆的底部外圆周面设置有反光带,所述反光带至少设置有两组。
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红路灯路口的警示装置有效地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保证行人在安全情况下通过、减少匆忙和拥挤,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交通事故;摄像头的设置,可以用于采集路灯剩余时间,给视力不好的人员提示剩余时间,避免等待过程中产生焦虑情绪;整体结构方便移动,结构可拆卸,节约了空间。
说明书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交通安全领域,具体是指一种用于红路灯路口的警示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社会上闯红灯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一是人文素质不高,二是没有很好的监管措施,虽有摄像头,但特别一些人,还是依然我行我素,扰乱交通秩序。除上述原因之外,人们到达红路灯路口时,通常会因为视力不好,不能看清前方绿灯剩余时间。
因此,一种用于红路灯路口的警示装置成为整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红路灯路口的警示装置的结构示意图一;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红路灯路口的警示装置的结构示意图二;
图3是顶部挡板去掉的结构示意图。
如图所示:1、支撑底座,2、高度调节支撑杆,3、顶部挡板,4、摄像头,5、红外线,6、语音提示助手,7、语音提示助手,8、控制器,9、扬声器,10、反光带。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介绍。
本实用新型在具体实施时提供了一种用于红路灯路口的警示装置,包括支撑底座1、高度调节支撑杆2和顶部挡板3,所述支撑底座1、高度调节支撑杆2和顶部挡板3由下至上依次设置,所述高度调节支撑杆2上设置有摄像头4、红外线5和语音提示助手6,所述摄像头4用于拍摄绿灯的剩余时间,所述红外线5设置在摄像头4的相反位置,所述高度调节支撑杆1的顶部与顶部挡板3支架可拆卸连接,所述高度调节支撑杆1的底部与支撑底座1可拆卸连接。
所述支撑底座1的底部设置有带有锁死装置的万向轮7,所述万向轮7至少设置有四组。所述高度调节杆2的顶部和底部分别与顶部挡板3、支撑底座1之间螺纹连接。所述支撑底座1的内部设置有控制器8,所述控制器8分别与摄像头4、红外线5和语音提示助手6电性连接。所述顶部档案3呈碗状结构设置。所述语音提示助手6上电性连接有扬声器9。所述支撑底座1呈圆柱形结构设置。所述高度调节支撑杆2的底部外圆周面设置有反光带10,所述反光带10至少设置有两组。、
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如下: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可以通过摄像头4拍到路人提前告知下个绿等剩余的秒数,可对视力不好的人起到提示作用,红外线5可以在红灯时,根据摄像头4拍摄的时间散发出密集的光线,提示人们等待,有人闯红灯,进去红外线区域,会发出警报,提示他回去,红灯如此。绿灯的时候,提示绿灯剩余秒数,在安全情况下通过,可减少因匆忙,拥挤,而发生不必要的交通。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阐述,高度调节杆2的顶部和底部分别与顶部挡板3、支撑底座1之间螺纹连接,方便进行拆卸,节约空间,方便使用。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阐述,支撑底座1的底部设置有带有锁死装置的万向轮7,方便整体结构的移动。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阐述,反光带10的设置,用于警示整个装置的位置,便于人们注意到。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及其实施方式进行了描述,这种描述没有限制性,附图中所示的也只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之一,实际的结构并不局限于此。总而言之如果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受其启示,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创造宗旨的情况下,不经创造性的设计出与该技术方案相似的结构方式及实施例,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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